根據從香港以外地區聘用家庭傭工的僱傭合約第13條款的規定, 於終止合約當日起計七天內,雙方均須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 ,內容請參照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。 解僱合約女傭應注意的事項 : 我們都不建議僱主隨便解僱女傭,除非女傭犯下離天大錯。僱主 應多與女傭溝通,了解她的工作情況。解僱不是辦法,與女傭如 何融洽相處最重要 (詳情請參閱僱傭溝通 ) 法例容許僱主可於下列情況下可即時解僱女傭,而無須預先通知 或給予代通知金 : 1.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. 行為不當 3. 欺詐、不忠實 4. 慣常疏忽職責 *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,衹有在女傭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 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。 合約到期前僱主可以與女傭終止合約,僱主與女傭只須給予對方 不少於 1 個月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,可即時終止僱傭合約。 當合約終止或屆滿,僱主必須於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: 1. 薪金 2. 代通知金 ( 如適用 ) 3. 未曾享用的年假工資 4. 回程機票 5. 交通津貼 ( 不少於港幣 100 元 ) 6. 長期服務金 ( 如適用 ) 7. 遣散費 ( 如適用 ) 如女傭沒有給予通知或通知金辭職,擅自離職,僱主應: ◆ 考慮向警方報案,當人口失蹤處理 ◆ 僱主可以與對方單方面終止合約為理由,通知入境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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